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张其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7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李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有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