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执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永志、石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志,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裕执字第006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志,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石鑫,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王永志申请执行石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鑫现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鑫现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