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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高中文化,现住伊金霍洛旗,系某驾校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为给大车司机办理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费站的虚假免费通行证,通过网络让他人私刻了“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费站”、“某站通行专用”三枚印章,并制作了虚假免费通行证。后大车司机使用杨某办理的虚假免费通行证通过某站收费站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没收。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私刻的三枚印章与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样本印文互不一致,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伪造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杨某供述,杨某所在的札萨克镇某村属于兰嘎线东收费站规定的可办免费通行证的范围,有人找杨某办理通行证,杨某通过QQ跟一个办理假证的联系,印制了假的通行证并私刻了三个公章(某站通行专用、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费站、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伪造了通行证。后大车司机拿着通行证过了几次收费站后就被收费站员工发现并没收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张某某于2014年6月份找到杨某办理了蒙K678**、蒙K672**号两辆大车的某站收费站通行证,支付了7000元的费用,张某某将通行证交给自己雇用的司机使用,但是过了一两次某站收费站后就被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查出是假证,当场就被扣了。证人米某某的证言,米某某于2014年5、6月份找杨某办理了蒙K677**号大车的某站收费站通行证,支付了4000元的费用,米某某将通行证交给自己雇用的司机王某某使用,但是第二次过某站收费站的时候就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查出是假证,当场就被扣了。4、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持有的公章三枚。5、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内公物证鉴字(2014)585号鉴定书,证实杨某私刻的三枚印章与内蒙古乌审旗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样本印文互不一致,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伊金霍洛旗札萨克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摸排调查,后在鄂尔多斯市车管所附近将杨某抓获。7、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某是适格的犯罪主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丁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丽霞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