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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玲、樊国东、樊国辉单纪友土地���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玲,樊国东,樊国辉,单纪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国东,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国辉,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洒连志,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纪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万义,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淑珍(被上诉人姐姐),女,194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高玲、樊国东、樊国辉因与被上诉人单纪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源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樊洪林与单纪友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及性质认定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此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高玲。审 判 长  臧国燕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继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