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78号原告:张保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朱秀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京H×××××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张保军提供担保的京H×××××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27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雪山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