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徐海龙。被执行人:耿安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