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曾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曾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齐涛,男。委托代理人郑佳,男。被告曾长江,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曾长江送达诉讼文书,于同年6月1日转入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9日,原告(名称已由“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电梯《合约书》一份,被告就成都军区后方仓库装卸搬运机械维修中心项目向原告购买电梯二台并由原告安装公司安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6,000元,其中货款308,000元,被告应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内付清;安装款98,000元,被告应于电梯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随后,双方又于2013年2月3日签订《追加合约书》一份,约定于交货前30天追加货款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约所涉二台电梯已交货并安装完毕,并于2013年5月7日经技监局验收合格并于随后交付使用。据此,被告最迟应于2014年5月7日前付清全部合约款,被告亦支付了97%的货款,全部追加款和全部安装款共计408,760元,至今尚欠3%的货款尾款9,240元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电梯欠款9,24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自2014年5月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电梯《合约书》、《追加合约书》、《电梯安装竣工移交证明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各一份。被告曾长江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77,000元作为定金,于交货期限前30天支付货款169,400元,于设备安装调试取得合格证后三日内支付52,360元,合同总价的3%为质保金,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为免费质保期,质保金于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后支付;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2013年5月7日,本案所涉电梯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被告已付货款、追加货款、安装款共计408,760元。本院确认原告其余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约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电梯也已经检验合格,故在一年的质保期满后,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曾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电梯货款9,240元;二、被告曾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2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71元,由被告曾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美华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陈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