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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志洪与田晓新、张保峰、郝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洪,田晓新,张保峰,郝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张志洪,住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田晓新,住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张保峰,住兴隆县。电话:133XX****XX。被告郝宝祥,住兴隆县。电话:186XX****XX。原告张志洪与被告田晓新、张保峰、郝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洪,被告田晓新、张保峰、郝宝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田晓新偿还借款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张保峰、郝宝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晓新辩称,欠条上的字是陈保国所签,但对于借款的事我不清楚。被告张保峰、郝宝祥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陈保国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陈保国向我借款120,000.00元,被告张保峰、郝宝祥为担保人。被告田晓新、张保峰、郝宝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田晓新的丈夫陈保国向原告借款12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承诺如到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张保峰、郝宝祥二人为陈保国担保,同时由陈保国、郝宝祥、张保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陈保国向原告借款时与田晓新系夫妻关系,陈保国于2015年4月15日因车祸去世。现原告要求被告田晓新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保峰、郝宝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陈保国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保国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田晓新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田晓新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田晓新辩称对于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该辩解理由不能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保峰、郝宝祥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晓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洪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保峰、郝宝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附页一、判决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上诉,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原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