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徐英生、李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徐英生,李淑荣,王士振,姜振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为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职务:行长。被告:徐英生,农民。被告:李淑荣,农民。被告:王士振,农民。被告:姜振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徐英生、王士振、姜振福、段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