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周雷涛、陈玲霞、周波涛、连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金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红伟,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周雷涛,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陈玲霞,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波涛,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连晓红,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周雷涛、陈玲霞、周波涛、连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雷涛、陈玲霞、周波涛、连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