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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X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X(曾用名田云才),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桦南县桦南镇居民魏XX(已判刑)于1996年、1998年分别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行为后在逃。2009年7月1日,被告人田XX(时任桦南县驼腰子派出所民警)在魏XX的亲友为魏XX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实际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附有魏XX照片的姓名为“崔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致使魏XX假借“崔XX”的名义顺利办理了身份证,并在潜逃期间使用,至2011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田XX于2015年4月24日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田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人魏XX、魏XX1、崔XX1等人证言;被告人田XX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杀人犯潜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0年被告人田XX系桦南县公安局驼腰子派出所外勤民警,工作职责是收集报告信息,管理实有人口,实施治安管理,组织安全防范,惩治违法犯罪,提供便民服务。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的治安案件,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情况。桦南县桦南镇居民魏XX(已判刑)于1996年、1998年分别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行为后在逃。2009年7月1日,被告人田XX在魏XX的亲友为魏XX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实际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附有魏XX照片的姓名为本辖区“崔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致使魏XX假借“崔XX”的名义顺利办理了身份证,并在潜逃期间使用,至2011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给抓捕工作带来困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田XX于2015年4月24日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XX供述,他原系桦南县公安局驼腰子派出所外勤民警,现已退休。他任职期间2009年7月1日有个犯罪嫌疑人魏XX冒名顶替该辖区居民崔XX户籍信息办理二代身份证,需要外勤民警核实情况签字,由于当时工作大意没有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本人,本人是否有其他劣迹等就在上面签了字,造成犯罪嫌疑人魏XX顶替崔XX办理了假身份证,并在潜逃期间使用,逃避抓捕,没有按规定办理,没有负责任造成后果。2、证人隋XX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2012年在桦南县驼腰子派出所任所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内勤民警是王X,主要负责辖区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户籍信息变动登录及档案管理;外勤民警是田XX,工作职责是案件查处、人口管理,包括掌握辖区内的实有人口,暂住人口,特殊人员,行业场所等情况。办理辖区内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应拿户口到内勤民警打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然后由外勤民警签字加盖公章和户籍员名章,当事人就可以拿着信息表到户政办理身份证。如果是代办需要代办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核实这些材料,然后再按程序办理。犯罪嫌疑人魏XX在2009年7月顶替该辖区居民崔XX的户口信息办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的事他不知道。3、证人胡XX证言证实,他于2002年-2012年任桦南县公安局户政大队民警,办理身份证需要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到她们户政大厅办理。从2007年9月1日起,市里出台文件,办理身份证可以不用本人去办理,代办人拿着光盘也可以办。2014年开始,必须是本人前来办理了。4、证人崔XX2证言证实,他原名叫崔XX3,1981年到桦南县第七小学顶替他大哥崔XX2上班,从这以后一直用崔XX2这个名字。他儿子叫崔XX,外甥魏XX杀人在逃期间用崔XX的户口办一张二代身份证这事他不知道。5、证人王X证言证实,他于2001年8月-2010年8月在驼腰子派出所任户籍民警,主要负责辖区内户籍管理、户籍办理等相关业务,办理居民身份证辖区居民拿照片和户口本到他这,他在电脑中调取常住人中信息把这个表输出来将相片贴到表上并盖封印,由外勤民警核实信息后并签字,然后办理身份证人拿着这张表到他这办理,他看到外勤民警签完字后,再盖上他的个人名章和户口专用章,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到县公安局户籍大厅办理身份证了。逃犯魏XX2009年7月顶替当时他辖区居民崔XX户口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事他不知道。6、证人邱X证言证实,大约2009年秋天他在龙口市邮政局工作期间,替市场一个卖海鲜的女的代收过东北黑龙江省邮寄过来的身份证,她丈夫好像叫孙XX。7、证人崔XX3证言证实,他父亲叫崔XX4,在桦南县第七小学已退休。他丈夫叫孙XX,他们来龙口有13年了,魏XX是她大姑家表哥,2009年夏天,她大姑打电话让她接收她表哥魏XX的身份证,收到后再给她表哥邮去,当时他把邱X的地址给了大姑,身份证邮来以后邱X交给了她,打开才知道是用她弟弟崔XX的名字办的。她又按照她大姑给的地址给魏XX寄去。8、证人赵XX证言证实,他几个月大父母离异和母亲王XX来山东生活,他生父崔XX4,他没有使用过崔XX这个名字,也不认识魏XX。2009年7月,魏XX冒用崔XX的身份办理二代身份证使用他不知道,他和生父从来不联系。9、证人魏XX证言证实,1996年9月12日晚上他在桦南县三江道口的天龙旱冰场把人捅死,在逃期间他用崔XX4儿子崔XX的身份,照片是自己的办张假身份证使用。10、证人魏XX1证言证实,魏XX是他哥哥,他哥在逃期间是崔XX名,用的身份证也是崔XX名办的。11、证人崔XX5证言证实,魏XX是她大儿子,魏XX在逃期间使用崔XX名字办的身份证。12、证人李XX证言证实,他在驼腰子上华村任书记,崔XX是他们村崔XX4的儿子,小时候就走了,他没有在崔XX办理身份证户籍证明上签名,他认识崔XX5,她从他们村搬走的,不认识魏XX。13、证人崔XX6证言证实,魏XX是她姑家大儿子,她听她姑说过魏XX在外边有个假身份证,她不知道魏XX用崔XX户口办理身份证事。14、证人毛XX证言证实,他是驼腰子上华村会计,村公章他管理,他不知道崔XX是谁家的,也没有人找他给崔XX办身份证。15、证人崔XX4证言证实,他现在和老伴后到一起,他和前妻有个儿子叫崔XX,崔XX的户口原来在崔XX2那,崔XX2不在了,死好几年了。16、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魏XX使用崔XX名办理的身份证已扣押,身份证是用崔XX身份信息,照片是魏XX。17、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魏XX被抓时交待,2009年把照片存在U盘里托王XX办理,经多方查找王XX,查无此人。1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证实,魏XX1996年9月12日故意杀人后在逃上网通缉,于2011年6月16日撤销;魏XX(曾用名魏XX2、崔XX)已判刑。19、桦南县公安局驼腰子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通知证实,干警工作职责及办理身份证流程。20、委托鉴定书、鉴定文书证实,检材与样本中提及的“田XX1200971”是同一人书写。21、桦南县公安局证明、驼腰子派出所证明证实,田XX自然简历情况,是在编干警,1986年至2010年在该局工作,于2010年退休。1996年至2010年在驼腰子派出所任外勤民警。2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田XX自然简历、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无违法劣迹行为。23、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田XX于2015年4月24日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4、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办理魏XX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魏XX在潜逃期间使用崔本海身份信息办理过身份证,桦南县驼腰子派出所处勤民警田XX在其办理身份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存在渎职行为,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立案侦查。25、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XX一代身份证姓名“田XX1”,二代身份证姓名“田XX”,均系一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身为公安局派出所在编外勤民警,在办理辖区居民身份证时应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其在工作中由于未认真履行派出所外勤民警职责,在没有调查走访的情况下,在魏XX照片的姓名为本辖区“崔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上网逃犯魏XX利用“崔XX”的身份信息潜逃多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对身份证件管理制度的声誉,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XX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考虑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田XX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其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旭冉审 判 员  赵冬冬人民陪审员  梁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