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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崔青云与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青云,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崔青云,女,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崔青云返还商铺款28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2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35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3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青云向本院提交查封申请书,随后本院依法查封崔青云认购的商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中段,项目名称为《国际幸福城》,该商铺位于610栋1层1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4.83平米。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崔青云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恢字第00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