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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永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永超,男,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马永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6502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56502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25日付100000元,余款465025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开始在每月20号付60000元,直至还清,其他双方再无争议。如被执行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