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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宇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时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小区8栋一单元101房内,与被害人胡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赌博。次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因赌博输钱,怀疑被害人胡某等人打牌“出千”,于是刘某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赌桌前,质问胡某并持菜刀砍胡某的头部(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其他人员见状上前将菜刀夺下。被告人刘某遂又从其裤袋里掏出一把匕首要刺被害人胡某,胡某在争夺匕首过程中左手被匕首划伤。后被告人刘某被众人劝阻,但其提出赔偿要求,其他在场人员佯装答应并借机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使用的刀具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出警经过,门诊病历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日依法予以扣除,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