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艳芳与华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艳芳,华香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施艳芳,女,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香妹,女,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艳芳诉被告华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艳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艳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香妹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7.5元,减半收取2513.75元,由原告施艳芳承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