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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义黄鹏杯业有限公司与武义黄鹏杯业有限公司、黄鹏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5号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航。委托代理人:翁月红、吕毅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黄鹏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臻。被告:黄鹏,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客塘村车泉路8号。被告:张小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黄鹏杯业有限公司、黄鹏、张小芝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00元,由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