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传亮等六人与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亮,陈素荣,刘传峰,刘学畅,于爱琴,王京兰,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亮,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于爱琴,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京兰,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陈素荣,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刘传峰,男,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刘学畅,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刘传亮等六人诉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8月8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