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宇与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重庆市合川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宇,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重庆市合川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27号原告廖宇,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皂角院。法定代表人刁治武,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合川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强,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法定代表人易宗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宇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重庆市合川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宇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廖宇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