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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梅与孙庆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孙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杨梅,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孙庆,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杨梅因与被申请人孙庆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坤、王虎名下共同所有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肥西高刘镇莲荷路与海棠路交口振荣·锦尚公馆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