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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游民志、游道可与覃光鑫、覃光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民志,游道可,覃光鑫,覃光尧,覃光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游民志,农民。原告游道可,农民,系原告游民志之子。被告覃光鑫,农民。被告覃光尧,职工。被告覃光福,农民。原告游民志、游道可诉被告覃光鑫、覃光尧、覃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民志、游道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民志、游道可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民志、游道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游民志、游道可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自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