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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邓昌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昌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844号罪犯邓昌言,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亳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昌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昌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昌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昌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昌言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