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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与钟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元满,汪和秀,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桂元满,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异议人汪和秀,女,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何国荣,湖南金浯律师事物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耀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钟卫东,男,汉族,居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与被执行人钟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收到并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称,1999年7月14日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购买了钟卫东和高金阳的座落在祁阳县浯溪镇的房屋,当天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并且付清了购房款。购房后异外人搬进了该房居住至今已有16年之久,多次找钟卫东办理过户手续,因找不到人而没有过户。异议人认为该房屋系合法购买,故请求法院撤销(2013)祁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该套房屋执行。异议人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卖房契约》及收据;2、祁房私字第009765号《房屋所有权证》;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政府所印发契约》、《湖南省契税完税证》及《房地产估价结果确认通知》;4、祁阳县浯溪镇街道王府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5、证人唐进师、周春华俩人的《证明》及当庭作证证言。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卫东与高金阳原系夫妻,1994年11月,双方购买了祁阳县浯溪镇的住房,于1997年1月20日在祁阳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所有权人为钟卫东,共有权人为高金阳。1999年7月14日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购买了钟卫东和高金阳的座落在祁阳县浯溪镇的房屋,当天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并且付清了购房款,钟卫东和高金阳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异议人桂元满、汪和秀办理了房地产估价结果确认书,交纳了相关税款等,同时搬进了该房居住。2000年1月14日被执行人钟卫东与高金阳在祁阳县房产局重新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钟卫东,共有权人为高金阳。因被执行人钟卫东无法找到,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8月9日被执行人钟卫东与高金阳协议离婚。2015年5月29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卫东有上述房产,于同年6月11日本院依法以(2013)祁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卫东所有的上述房屋。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实:1、(2013)祁民初[了第2232号民事判书;2、《卖房契约》及收据;3、祁房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4、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政府所印发契约、湖南省契税完税证及房地产估价结果确认通知;5、祁阳县浯溪镇街道办事处王府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书;7、证人唐进师、周春华俩人的《证明》及当庭作证证言。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查封前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同时又支付了价款,交纳了相关税款,因其他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异议人提拱的证据与本院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故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祁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玉生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人民陪审员  唐红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