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XX,女,汉族,1963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倪全新,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被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46600436-1,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夏爱军,该所党委书记、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小荣,男,汉族,1976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殷悦,女,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被告: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68962896-4,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曹雪,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淡水所)、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淡水所、坤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用人单位坤润公司实际营业地在本市建邺区,原告工作地点亦在本市建邺区,故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逸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