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涛、胡会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涛,胡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夫军。被执行人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洪涛。被执行人胡会霞。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涛、胡会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涛、胡会霞持有的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禁止质押、转让;二、限被执行人长葛市金飓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涛、胡会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冻结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