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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故乡支行与王杰、郭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王杰,郭晓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代表人李中琦。委托代理人何勤。被告王杰。被告郭晓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以下简称顾乡支行)与被告王杰、郭晓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乡支行委托代理人何勤、被告郭晓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乡支行诉称:2010年12月7日顾乡支行与王杰、郭晓枫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贷款合同。并于同日发放了29万元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贷款期限15年。贷款方式为所购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物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30号1单元3层2号。该抵押房屋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王杰自2013年6月开始欠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2月已累计逾期11个月,连续逾期8期。要求解除截止2013年3月4日被告已连续10期没有偿还贷款。故要求解除顾乡支行与王杰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贷款合同;王杰、郭晓枫偿还贷款本金242246.54元、罚息261.71元、利息8752.70元、欠复息240.72元(截至2015年2月15日),以及直至���清全部贷款本金时止的利息;如王杰不能清偿上述借款,以其所有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顾乡支行优先受偿借款本息。顾乡支行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0年12月7日借款合同一份。证明顾乡支行与王杰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证据二、2010年12月7日借款凭证一份。证明顾乡支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杰发放贷款,顾乡支行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三、2015年2月15日欠款凭证、欠贷款证明各一份。王杰拖欠顾乡支行本金、利息等款项数额,存在违约事实。证据六、他项权证一份。证明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证据七、2010年11月30日贷款申请表、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诚信保证函、结婚证各一份,证明郭晓枫与王杰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此借款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借,郭晓枫作为王杰配偶在诚信函及谈话笔录上签字,认可此贷款行为。郭晓枫辩称:贷款事实没有异议。希望顾乡支行宽限时间。王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郭晓枫对顾乡支行提供的证据一至七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经对顾乡支行提供证据一至七分析后认为:顾乡支行提供的证据一至七与其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顾乡支行、郭晓枫陈述及对顾乡支行提供的证据分析,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12月7日顾乡支行与王杰、郭晓枫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5年,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7日。贷款方式为所购房屋抵押,该房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30号1单元3层2号。贷款金额为29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郭晓枫作为王杰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诚信保证函上签字。顾乡支行于同日发放了29万元贷款。该抵押房屋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王杰自2013年6月开始欠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2月已累计逾期11个月,连续逾期8期。现王杰截止2015年2月15日尚欠顾乡支行借款本金242246.54元,利息8752.70元,罚息261.71元。本院认为,顾乡支行与王杰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杰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郭晓枫作为王杰配偶同意对王杰的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顾乡支行要求解除与王杰签订的贷款合同;王杰、郭晓枫共同偿还尚欠贷款本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顾乡支行主张给付复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与被告王杰于2010年12月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王杰、郭晓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借款本金242246.54元。三、被告王杰、郭晓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截止2015年2月1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014元,2015年2月16日至贷款全部还清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四、如被告王杰不能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则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30号1单元3层2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3元,由被告王杰、郭晓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惠琴人民陪审员  陈晓雪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