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4号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进财,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贵全,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彭超坦,总经理。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曹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四川长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