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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小会与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会,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1号原告王小会,女,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邹婷,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28号D402号。法定代表人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会与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