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路军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路军,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18号原告杨路军,男,汉族,居民。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驻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左喜兵,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林,女,该队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郑广振,男,该队交管科科员。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驻聊城市东昌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宋军继,男,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善芳,男,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贾丽娟,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路军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道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杨路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杨路军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路军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雷素兰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