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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黄瑞淦、朱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责人:张叶潮。委托代理人:李进平。被告:黄瑞淦。被告:朱秀英。被告:黄荣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为与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瑞淦、朱秀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截止至2015年6月8日期内利息及复利合计11184.2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7.38%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50万元,截止至2015年6月10日期内利息及复利合计11386.39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7.38%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3人共有的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92号401室(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文成县字第××、10××17、1001718,建筑面积203.21平方米,加上第一层车棚14.07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瑞淦与被告朱秀英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4日,被告黄瑞淦向原告申请借款,其妻子朱秀英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声明对黄瑞淦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2011年10月25日,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020620110048714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被告黄瑞淦可以在人民币120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借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本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为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按份共有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92号4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文成县字第××号、10××17号、1001718号;土地使用证号:wcx国用(2003)字第1-6861号],担保的最高债务余额为人民币22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2011年10月26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文成县字第2091**号。2014年6月9日,被告黄瑞淦向原告申请用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38%,逾期年利率为11.07%,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黄瑞淦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后,被告黄瑞淦偿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2014年6月11日,被告黄瑞淦向原告申请用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38%,逾期利率为11.07%,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黄瑞淦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后,被告黄瑞淦偿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瑞淦、朱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本金,期内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8%计算至2015年6月8日,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1.0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50万元本金,期内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8%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0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黄瑞淦、朱秀英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名下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92号4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文成县字第××号、10××17号、1001718号;土地使用证号:wcx国用(2003)字第1-6861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最高额22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8元,由被告黄瑞淦、朱秀英、黄荣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