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和肖立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肖立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慧,女,汉族。被告肖立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立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立丹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1元,由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叶 鑫人民陪审员 刘农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