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星桦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星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星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星桦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 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