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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浙江欧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委托代理人:丰琪、厉阳平,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应永进。被告:浙江欧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志伟。被告:应永进。被告:李雪梨。被告:叶春宝。被告:胡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浙江欧宇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李雪梨、叶春宝、胡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