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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吉文、李维花等与黄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吉文,李维花,甘祖华,李德近,黄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金吉文,布衣族。申请执行人李维花,布衣族。申请执行人甘祖华,布衣族。申请执行人李德近,布衣族。被执行人黄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中院(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