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光华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渭北西路南侧(马腾综合楼)。委托代理人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被告宝鸡市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15号楼(万祥花园)5单元0102号。被告蒋光华,男,汉族。本院在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宝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