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清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钮成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杨清红,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戴承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清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裁字6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该(2015)淮劳人仲裁字66号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非终局裁决事项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案。同时,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包含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驳回申请,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另行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闵松龄审 判 员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候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