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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常燕。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