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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2015)歙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签发:核发:拟稿人:发文(2015)歙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胡某,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缝纫工,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缝纫工,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胡某、曹某甲于2012年上半年在浙江湖州恋爱同居,××××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曹某乙,小孩一直随胡某在其父母家生活。婚后,曹某甲将小孩看病尚未用完的约4000元占为己有,小孩复查也不承担费用。2015年上半年,曹某甲一直在歙县县城“鬼混”不回家,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从小孩出生后一直分居至今,而且不可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一、判令准予胡某与曹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随胡某生活,曹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由曹某甲承担6000元,胡某承担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曹某甲承担。曹某甲辩称:胡某诉称的内容不属实。双方是在湖州打工时认识,关系一直很好,曹某甲也已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不清楚什么原因要离婚。小孩生病时向胡某母亲借了5000元,但全部都用在小孩身上,曹某甲也已承担了小孩复查的费用。今年上半年,曹某甲在歙县汽车站帮人卖票,干了两个多月,也一直按时给付小孩抚养费。登记前,曹某甲给付胡某父母彩礼钱58000元。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一事,双方父母没有沟通好,致使胡某一直在其父母家生活。收到法庭通知后,曹某甲即打电话和发短信给胡某,却一直没有得到回音。为了小孩,曹某甲想好好的赚钱养家过日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曹某甲2012年上半年在浙江湖州打工时恋爱同居,××××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曹某乙,现随胡某共同生活。登记前,曹某甲给付胡某父母彩礼钱58000元。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一事,双方父母一直没有沟通好,严重影响了胡某与曹某甲的夫妻关系。双方从2015年2月起分居至今。诉讼中,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胡某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