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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强。委托代理人:陈铮华。被告:陈惠峰。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因依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惠峰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同年7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陈惠峰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铮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惠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1日起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星河花园,业主在购房时与湖州中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前期合同一份。2010年6月1日,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原告向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含阁楼、有产权汽车库)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每年收取一次,迟延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承担付款违约金。2013年1月1日,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原告向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多层每平方米0.65元(含能耗)。物业服务费每年收取一次,迟延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承担付款违约金。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依法诉至法院强制其履行给付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诉讼、律师费等民事责任。而被告作为15幢1单元402室的业主一直拖延交纳物业管理费,虽经原告多次上门或发函催要,被告一直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其应交纳物业费。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4346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62元(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惠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惠峰系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星河花园15幢1单元4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9.35平方米。2010年5月29日,原告与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业主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用,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费用0.5元,能耗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1月1日,原告与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多层物业费用变更为0.65元/平方米(含能耗)。被告陈惠峰自2010年1月1日起,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星河花园15幢1单元402室2010年度的物业费为776.1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249.13元;2011年度的物业费为776.1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210.48元;2012年度的物业费为776.1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64.2元;2013年度的物业费为1008.93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53.61元;2014年度的物业费为1008.93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96.32元。以上四个年度物业费合计4346.16,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873.7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除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对星河花园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陈惠峰作为星河花园15幢1单元402室的业主,未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惠峰应向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9月28日为873.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惠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诉讼费485元,由被告陈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