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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则显与郑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显,郑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杨则显。委托代理人:姜金妹,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长川。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则显与被告郑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长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长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则显撤回对被告郑长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杨则显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