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吕连平与刘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平,刘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吕连平。被告刘建玲。原告吕连平与被告刘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连平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与刘剑波生前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10%。2015年3月13日,被告支付了两年的利息4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刘建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刘剑波出借20000元,刘剑波以荣成市恒远进口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在该收据上载明,该笔借款整存整取一年,年利率为10%,如提前支取,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借款一年期满后,被告未偿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遂成诉。另查,荣成市恒远进口汽车修理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于1998年2月9日成立,刘剑波系业主,2008年12月3日该企业因决议解散而注销。刘剑波已经于2015年年初去世。被告刘建玲与刘剑波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刘剑波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关系有效成立,被告与刘剑波系夫妻关系,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时荣成市恒远进口汽车修理厂已经注销,在刘剑波出具的收据中加盖该公司印章,不影响原告与刘剑波之间借款关系的认定。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连平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车会玲人民陪审员 岳吉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