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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郝占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豫A×××××丰田佳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钟村街祈福新村中国农业银行对开路段,因让行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对方报警,被告人郝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