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柴建刚、杨秀等与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刚,杨秀,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张保祥,武书平,马金梅,姚海枝,张乃香,张喜伟,牛保国,李勇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柴建刚,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阳邑西街村。原告:杨秀,农民,二原告系夫妻。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牛云海,系负责人。被告:张广玉,农民。被告:张保祥,农民。被告:武书平,农民。被告:马金梅,农民。被告:姚海枝,农民。被告:张乃香,农民。被告:张喜伟,农民。被告:牛保国,农民。被告:李勇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建刚、杨秀与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等十名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建刚、杨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建刚、杨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建刚、杨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