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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靖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靖,无业,中共党员。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靖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靖以帮助张家口市宣化区的金某乙儿子金某甲安排工作为由,收取金某乙人民币181000元作为办事费用,后被告人李靖一直未能安排金某甲工作,金某乙多次要求被告人李靖退还办事款,被告人李靖编造各种理由归还5100元后,拒不归还剩余的175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靖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靖供述其为金某乙办事只收取了180000元,并辩称其没有诈骗,不是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靖于2010年9月份向姚某谎称有进公安局工作的名额,并称是找张家口市国家安全局的王某办理该事情,通过姚某引荐张家口市宣化区的金某乙得知该消息并认识了被告人李靖。被告人李靖以帮助金某乙儿子金某甲安排工作为由,收取了报名费1000元,后收取金某乙人民币180000元作为办事费用。至2012年8月,因被告人李靖一直未能安排金某甲工作,金某乙多次要求被告人李靖退还办事款,被告人李靖编造各种理由归还5100元后,与被害人金某乙失去联系,拒不归还剩余的1759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报案;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靖系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到案;3、被害人金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9月,被告人李靖说能找张家口安全局的一个人为其儿子金某甲办理在公安局的工作,其在怀来县一家农业银行给被告人李靖卡上打的180000元办事款,其妻子还给过李靖1000元的报名费,直至2012年8月,事情一直没办成,其多次打电话催促李靖返还办事款,后李靖给其转账5100元后,电话变成空号,人也找不到了,期间,其和家人未见过李靖说的张家口市安全局的人;4、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通过姚某认识的李靖,李靖说找张家口市国家安全局的一个主任给其办工作的事,需要20万元,到沙城见面后经商量,其父亲在怀来县一家农业银行给被告人李靖的卡内存入了180000元,另外还给过1000元的报名费,到2012年8月份,事情一直没落实,其父亲金某乙催促李靖返还办事钱,李靖在给其父亲转账5100元后就失去了联系,其和父亲均未见过李靖所说的领导;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靖和其说有一个进公安口工作的名额,其回家说了后,家里人想把名额给侄女的对象金某甲,后和金某甲的家人见了李靖,金某乙在怀来县的一家农行将180000元现金存在了李靖卡上,李靖写了收条,并答应事办不成把钱退回来。后因事情一直没办成,金某乙让李靖退钱,给其打电话说找不到李靖了,其也一直联系不到,托朋友也打听不到消息;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李靖收取18万元的收条、姚某书写的证明、金某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0年9月28日被害人金某乙给被告人李靖打款180000元,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金某乙收到退还款5100元;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靖没有找其帮忙办过金某甲到公安系统工作的事,其不认识金某乙、金某甲,李靖只找其给姓高的人办过到水利局的工作,但没有办成,钱都退给了姓高的人,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李靖系托其帮忙办理高姓人工作的人;8、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做人力资源培训工作时,王某找其给一个姓高的人找水利部门的工作,后没办成,王某让把收的钱退还给姓高的父亲了;9、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靖说有关系能给其儿子安排张家口市水务局上班的工作,向其要25万元,后因事情没办成,其让李靖退钱,该笔钱分两次退了回来,一次20万元,一次5万元,但不知是谁给退的,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李靖系帮其儿子找工作的人;10、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王某、侯彪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2012年4月18日由王某账户给高某账户转入200000元,与证人高某、王某、耿某证言给高某退款的事实相吻合;11、被告人李靖银行卡扣押、移送清单、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单、许正海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证实:李靖的农业银行卡上于2010年9月28日存入180000元,与金某乙提供的存款回单相吻合,并证实2010年10月5日支取150000元,存入另一新开账户,后从该账户陆续支取70000元、50000元,其中70000元存入许正海的账户;12、被告人李靖的供述证实:因其为金某乙的儿子办理工作的事,金某乙给其卡上打了180000元的办事款,后事情一直没有办成,其给退过5000元,之后与金某乙失去联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7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靖辩称其只收取金某乙180000元,经查,被害人金某乙、证人金某甲均能证实被告人李靖因帮忙办理找工作的事收取过1000元的报名费,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其没有诈骗,不是犯罪,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均称自己找王某帮忙办理金某乙儿子工作的事情,钱给了王某,并领着金某乙父子和王某见过面,后事情没办成,王某将钱退给其,但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未给办理过金某乙儿子工作的事情,也不认识金某乙及其儿子,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及证人金某甲的证言均证实二人没有见过王某,与证人王某的证言相印证,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靖只找其给高某的儿子办过找工作的事情,该事实及资金往来有证人耿某、高某的证言及王某、高某、侯彪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佐证,且被告人当庭供述被告人金某乙给其打款当日其即将180000元打给了王某,但其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单显示与其供述不符。故被告人关于收款后托王某办理工作的辩解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另其在金某乙多次催要办事款情况下,于2012年9月归还金某乙5100元后,直至2015年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归案的两年多时间里,手机成空号,人不与金某乙联系,亦不归还剩余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其辩称没有诈骗,不是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靖退赔被害人金建国人民币1759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中原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