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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侯某某某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某某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566号原告侯某某某某某,女,蒙古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骆某,男,蒙古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某某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某某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东审 判 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