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侯某某某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某某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566号原告侯某某某某某,女,蒙古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骆某,男,蒙古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某某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某某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东审 判 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