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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陈会敏,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暴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