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凤根、周惠芬与燕林、刘梦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林,刘梦娟,侯凤根,周惠芬,唐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林。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娟。上诉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雪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凤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惠芬。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唐建林。上诉人燕林、刘梦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民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燕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