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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家明与徐成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明,徐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徐家明,男,194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徐成波,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成波所有的马鞍山市向山镇城东选矿厂内的破碎机一套;球磨生产设备一套;皮带运输机一套;摇床14个;磁选机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