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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谭仁秀与邹宏林、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仁秀,邹宏林,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52-1号原告:谭仁秀,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宏林,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6652723-5。负责人:郑传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仁秀与被告邹宏林、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雷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