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凌小妹与吴农叶、孙彩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妹,吴农叶,孙彩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凌小妹。被告吴农叶。被告孙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小妹与被告吴农叶、孙彩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小妹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