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裴学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裴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11-3号申请人:王建强,教师。被执行人:裴学峰,1967年7月29日,教师。王建强申请执行裴学峰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3)冠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廷雷 来自